新华网东京1月2日电(记者刘浩远)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保持和谐劳资关系的关键所在。日本主要是通过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和监督体系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日本注重通过立法来规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达到稳定生产发展经济的目的。1946年9月,日本颁布《劳动关系调整法》,次年4月实施《劳动基准法》,1949年6月起颁布实施了《劳动组合法》,合称“劳动三法”,这构成了日本规范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体系。
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和补充,“劳动三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法》、《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等配套法律一起,成为日本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日本政府制定相关劳动法规的基本依据。
“劳动三法”涵盖了几乎所有与劳资关系相关的内容,如劳动者享有依法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企业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合同等。
其次,日本政府还注重监督劳动法律的实施。从中央政府的厚生劳动省到各都道府县都设有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以《劳动基准法》为主的各项劳动法律的实施,对劳动条件、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的支付等监督指导,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此外,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有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是按照《劳动组合法》设立的国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依照“劳动三法”等相关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资关系公正。
中央劳动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劳动者、用人单位三方各15人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二是对不当劳动行为时间的审查(主要指对都道府县劳动委员会的初审结果不服的纠纷进行再审);三是对劳动组合(相当于工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四是促进个别特殊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等。
第三,依法成立的日本劳动组合总联合会、全国劳动组合总联合、全国劳动组合联络协商会等机构,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均设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帮助劳动者解决被用人单位突然解雇、不支付加班费、因过度劳动或受虐待引发身心疾病等问题,以及劳动合同、承包合同、业务委托合约等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此外,日本还有行业劳动组合,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也有自己的劳动组合,这些劳动组合一般以团体的形式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政府的劳动委员会还是群众团体性质的劳动组合,都有热线电话和网站,可随时接受劳动者的咨询并提供帮助,在解决劳资纠纷、稳定劳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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