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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兼职导游将被大量淘汰 专家:新法亟需细化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1-15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鲍音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等等。

        但对于导游这一特殊职业,兼职远多于全职,新法的实施让不少挂靠和兼职导游面临“被淘汰”,其聘用体制将如何完善,权益又将怎样保障?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新法将导游聘用和权益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将会让导游更重视自己的权益,将推动相关部门深入思考并解决问题。

        现状调查

        兼职导游是正规军的两倍

        据了解,由于旅游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之分,加上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因此长期以来,导游从业人员大多是兼职的“游击队”,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记者走访发现,导游大体上分两类,一类是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另一类为兼职导游,目前两者的比例大约是1:2,部分旅行社甚至达到1:3。目前广州市的1万多名导游中,仅有3000余名为签约导游。

        兼职导游又分旅行社挂靠导游和导游服务公司挂靠两种,前者主要挂靠大型旅行社,权益待遇相对好些,有相对稳定的带团量,旅行社负责买全年保险。“后者严格来说是自由职业者,他们与导游服务公司更多的是人事档案管理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广东省旅游协会导游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郑文丽这样分析。

        郑文丽告诉记者,这些兼职导游大多是都有着另外的全职工作:他们或是有寒暑假的教师,或是翻译职员,或是学生等等,他们中不少人只是在旅游旺季出来“淘淘金”或锻炼自己,不可能或不愿意与旅行社签订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

        在采访中,记者也确实发现,很多兼职导游对签订劳动合同也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我还担心自己被捆绑了呢。”有多年导游经历的林女士这样说。刚入行时,她就迫不及待和一家旅行社签了3年合同,后来发现公司平台不是她想要的,毁约的损失又太大。好不容易熬到了头,她就开始了兼职导游的生涯,和好几家旅行社合作,现在的收入还超过了不少全职导游。

        原因分析

        旅游淡旺季分明催生兼职导游

        旅游业的淡旺季过于分明,无疑是兼职导游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少旅行社的负责人表示,其实他们也不愿意随意聘用兼职导游,“他们带团出现问题的几率非常高,但是,长期雇佣大量的专职导游需要较高的成本预算,没有必要。”正因为此,新法实施后,目前旅游业界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和疑虑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部分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很可能不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而做了将近4年兼职导游的小黄则称:导游的收入与带团量有很大关系,淡季收入真的太低,尤其是专属一个旅行社的时候,所以尽管十分喜欢导游工作,他还是选择做兼职。

        行业恶性竞争形成恶性后果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整个旅游行业尚不规范,已进入微利时代的旅行社为了应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价格战、零负团费等来争取更多的客源,但最终的压力都转嫁到导游身上,一些旅行社只能靠压榨导游的收入来减少成本,甚至利用导游来挣钱。于是,导游的最大压力,不是如何提供更好的导游服务,而是如何减少整个团队的成本,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与其这样,还不如干脆就去做经营,或者选择逃离。”

        旅游分析人士王坚则认为,导游是与游客接触最多的,所以很多原本属于旅游管理体制和诚信机制上的问题、旅游中的矛盾(包括游客与景点、地接社与组团社等等)全都集中到了导游身上,使得导游成为“千夫所指”。 一些导游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多数游客会将飞机误点、酒店餐饮、景点服务、行程变更等等问题的责任都归结到导游身上。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造成导游劳动权益受损的正是旅行社之间的无序竞争。最近几年,旅游业发展迅速,但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出于竞争的需要,旅行社只能压缩导游的待遇,希望依靠销售提成来转嫁负担,造成的后果是形成的报价越来越低、待遇越来越差、争端越来越多的恶性循环。

        职称不受重视难培养优秀人才

        记者走访各大旅行社还发现,导游三五年就转行的现象很普遍,不少人认为,导游是吃青春饭;就连一些专职导游也对职业缺乏认同感,将之作为过渡性的工作。

        手中持有高级导游证的小徐告诉记者,考了也没啥意思,在工资报酬上基本没有区别,好像只是赢得了培训新人的资格,每年有两三千元的辅导费。“这必然使得从业人员对提升职业技能缺乏内在动力,‘导游职业化’成了一句空话!”尽管热爱导游这个职业,但小徐依然选择了转行。调查显示,导游不管是中级还是高级,在旅行社都难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这样的晋级制度,当然难以得到广大导游的认同。一些优秀的导游在职业生涯上无疑会遇到瓶颈,从而选择转行。

        如此一来,优秀人才不愿与企业签订合同,优秀企业不愿与新人订立契约,导游聘用就陷入一种恶性循环。

        出路探讨

        应制定合理公平的导游薪酬体系

        “解决导游问题的基础是旅游市场的逐步成熟。”有业内人士这样分析,随着旅游行为越来越趋向于常态化,旅游淡旺季的界限有望逐渐模糊;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取消,传统节假日的制定,以及带薪假期的出台,势必会推动这一趋势,加快旅游市场走向成熟,从而为解决导游权益问题打下很好的市场基础。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关键

        广州大学中法旅游学院副院长陈文君表示,导游是一个社会工作者,也有生存压力和家庭压力,其付出的劳动应得到相应的回报,应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制定一个合理公平的导游薪酬体系,尤其是要关注大量没有底薪的兼职导游。“法规里同时也要对导游队伍有一个规范,另外,导游也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使业务得到多方认可。”

        “完善与受社会承认程度、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导游晋级制度当然也是不可或缺的。”有20多年导游从业经历的老刘强调。去年出台的《广州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稿)中对“导游服务费”的明确以及今年新法的实施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我们现在要做的,更多的是有法必依。”

        学习国际经验规范导游自由化

        “退回到改革开放之初的卖方市场,限制导游数量,与市场发展规律相违背,不可行;让旅行社来长期养大量的导游,是不现实的。”在谈及导游体制发展出路时,李进茂这样分析,现在最好的方法就是与国际接轨,学习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经验,近在咫尺的香港就做得很好。一个初步的建议是,兼职导游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所得薪酬包括了劳动期间的社会福利及保障所需费用等。

        曾义则介绍,欧美发达国家的导游大部分是自由人,全职的很少,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国外的社会福利体系对这些自由劳动者已经制定了很好的保障,而他们也能很自觉的交税投保。“这些自我权益保障意识正是很多国内的劳动者尤其是自由职业者所欠缺的。这当然不仅仅是旅游业独有的问题。”

        重视人才培养和薪酬招揽优秀导游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法将可使旅行社用工向更稳定的方向发展,监督并促使旅行社提供更好的保障以长期留住优秀的导游。旅游分析人士王先生强调:旅行社应该清楚认识到,导游是企业的雇员,他们提供劳动以获得报酬,而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绝不能将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他们。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大型旅行社开始了留住优秀导游的举动。比如南湖国旅·西部假期开出20万元年薪招聘优秀导游,其董事副总经理郑年军也强调,从业环境变好对提升导游素质是十分必要的,对导游收取“人头费”就好比“饮鸠止渴”,是绝对不可取的。

        广东铁青金牌导游张旭表示,铁青定期对导游进行培训,提倡“德为先”,反对一味求利等。广之旅则很早就开始实行“底薪+服务费+出团补贴”的导游薪酬体制。

        专家视点

        新法带来多项利好但亟需细化

        广东省旅游协会秘书长李进茂十分看好新法,他指出,新劳动法将导游聘用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势必推动相关部门深入思考并解决该问题,可谓是一个催化剂。南湖国旅传媒部负责人曾义也表示了同感,“新法将让导游更加重视自己的权益保障,也将改善旅游行业中的一些“潜规则”,完善旅游行业中存在的一些模糊界限,使各方的权责利更加明确。

        李进茂认为,新法对于那些“零负团费”、吃“回扣”等现象将对起到强有力的遏制作用,而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也将因此有所提升。“市场竞争的结果本应是优胜劣汰,可曾经一度恶性竞争甚至‘逼良为娼’。”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新法的有些规定过于“一刀切”。比如针对新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名旅行社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则显得比较困难。

        该人士分析,兼职导游流动性大,随时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虽然新法规定了可以签订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导游的工作周期一般都很短,有五六天的,也有一两天,如果每一次出团都要签订一次合同,无论是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都会增加成本或负担,这点也是不少旅行社人士对新法在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方面的最大困惑。

        对此,广东铁青相关负责人强调,相关部门应该针对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及导游岗位的特别性,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或制定完善的法规条例,以便业界能够更好的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曾义也指出,新法对全日制的员工保障会多一点,但对兼职性质的工作较少提到,亟待相关部门就一些特殊岗位做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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