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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多项新政 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保障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3-24  文章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未知

   据悉,2008年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将达20万人,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如何缓解就业难?近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中的多项新政策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了新的有力保障。

  基层服务大学生继续发展有保障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好在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做好续签服务合同的村村大学生志愿者有关政策待遇落实工作。县(区)级以下机关和直属机构在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时,应主要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考。对于参加“村村大学生志愿者”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的,在周转编制中实行计划单列。

  政策“护航”大学生创业

  文件要求,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及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优先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市县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办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享“待遇”

  文件还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学生争取了“待遇”。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流动、培训、申报科研项目及经费、申报科研成果获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应准予落户;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30%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依然有盼头

  各级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建立求职登记制度的要求,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要优先安排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提供供需见面机会,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生源地户籍所在市或者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贫困生就业有“援助”

  两个通知还为特困生辟出了“就业救助通道”。

  各大中专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的求职经济补贴,免收“两困”毕业生派遣服务费。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城镇低保、农村贫困和残疾人等贫困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

  对就业率低的专业有“说法”

  《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对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应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对不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应予撤销;对不适应市场需求、就业形势不好的专业,学校可根据毕业生的志愿,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学校要坚持“出口引导进口,就业指导培养”的工作思路,尤其是高职高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面向市场,积极探索和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双证书”制度。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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