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2个多月以来,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这也使得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着密切关系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一跃成为炙手可热的职场新宠,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纠纷逐年增加1995年至2001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显示,自《劳动法》实施以来,仅在2001年全国劳动仲裁受理的争议数量就已增加到15.4万件。而根据2001年至2005年的统计,五年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以非立案方式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8.4万件,占立案受理总数的1/3。2005年的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数量更是已经达到了2001年时两倍的水平。
而到了2008年,随着对劳动关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先后实施,劳动争议案件又大幅度增加。自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劳动仲裁部门统计显示,劳动者申请仲裁立案数比去年同期激增。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立案数激增可能也和劳动者对新法的误读有一定关系。不少劳动者认为,新法实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更强,所以他们会选择在2008年1月1日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
新法催生新职业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和劳动者对于新法的误读和摩擦的加剧,以及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人才的需求必然会越来越大。同时,专家认为,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在“协”、“调”乃至“裁”等环节中,真正懂得相关法律又熟悉协调技巧的专业人士是相当缺乏的。虽然我国目前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但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部分成员为兼职人员,且未曾接受过专业培训,因此无法胜任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虽然需求尚无权威的统计,但是其实际缺口十分巨大。
在此背景下,2007年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列入第十批新职业名单,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员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劳动标准实施管理,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等。
不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专家也指出,一般来讲新职业从发布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相应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的出台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我国对于劳动仲裁人才的供给仍处于断层状态。
上海将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在2007年8月发布的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中明确了2008年的任务:完成国家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首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协调员开始参与企业劳动关系协调。
早在2005年,上海就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首批来自市总工会、劳动系统以及冶金、医药、商业、化工、运输、轻工等行业的50余位学员接受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学员除系统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学生,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合格证书》。
现在,由于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已由原来的兼职人员所事职业发展成为新兴职业。虽然国家还未出台相关培训标准,但在上海,劳动关系三方正在着手研究,并有望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