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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劳动争议案大幅增多 1-4月份受理121件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5-23  文章来源:水母网  作者:于君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今年1—4月份受理121件,总数为去年全年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强

    ■几乎全部是劳动者提出仲裁,劳动者讨要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占到总案件数的70%以上

     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宋桂芹 姜明义

    水母网5月22日讯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昨天,记者从芝罘区劳动仲裁委获悉,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今年1—4月份,该仲裁委共受理12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成倍增长,短短4个月的时间,案件数量达到去年全年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还多。引人关注的是,在这些争议的案件中,几乎青一色是劳动者提出仲裁的,只有2起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具体来说,又以劳动者讨要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居多,占到总案件数的70%以上。

    为何近来有这么多劳动争议案件?新的劳动法实施后,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那些便捷?他们是如何利用新法为自己维权的?……记者针对这些问题,对近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分析。

    (一)忍气吞声换不来单位认可

    劳动报酬争议案增多

    去年2月份,小赵考出报关员资格证后从大连回到烟台,通过上网搜索用工信息,他凭着大学文凭和报关员资格证,顺利在一家货代公司找了份工作。用人单位开出的待遇条件是每月基本工资800元,3个月实习期后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去年3月份,小赵来到该公司开始上班,为了能被单位认可,他积极努力地工作,3个月的实习期在不知不觉中过去了。去年7月份,单位同意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有的地方内容已填上,有些关键地方如日期、工资金额等都是空白,单位拿着合同只让他在合同上签字。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后单位就收走了。按说合同应该一式两份,单位和职工各一份。小赵想提出来但又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担心单位会不高兴,就忍了,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合同是签了,但单位承诺缴保险一事却一直没有兑现。小赵想,只要自己努力地工作,表现出色,单位不会亏待自己的。可事情并没有他想的那么乐观,单位一直拖着不缴保险,他三番五次地去找,单位负责人要么借口忙,要么说等与别人一起缴,就这样一直拖到了年底。小赵感觉单位不讲诚信,于今年2月份提出辞职,当时恰好赶上过年,单位负责人又借口过年忙,让他等年后再办理辞职手续。好不容易年过完了,小赵打电话问,单位负责人还是找借口拖延。小赵辞职后,单位扣压了他的报关员资格证和工资,导致小赵辞职后再找相关的工作也遇到了困难,只能暂时找了份临时工作。为此,他多次到单位协商均无果。无奈,最后他只好到劳动仲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日,他的案子是第一次开庭,这也是他第一次“打官司”,刚踏入社会2年的小赵在仲裁庭上显得有些紧张,不知所措;用人单位在庭上与他的说法完全相反,称实际上是小赵违约,单位也没有扣压他的报关员资格证等等。面对单位的说法,涉世未深的小赵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道如何应对……案情会如何进展,仲裁委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自泰安市的小敏,去年大学毕业后来到烟台找到了一份营销的工作,单位开出的待遇是每月800元,外加提成,每月8号发工资,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满后答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保险。小敏为了在单位“转正”,她不怕吃苦,销售业绩每月都有新突破。她原以为自己做出了努力,单位也会兑现承诺,可没想到自她正式上班后,只有第一个月按时领到了工资,其它时间大都拖欠,有时连续拖欠两个月。想到工作机会来之不易,小敏没有多想,一心干好工作。终于盼来“转正”的时候了,按说以她的业绩和潜力,单位会很顺利地跟她签合同,但没想到,单位不但拖欠工资,也不肯签合同、缴保险。起初她不敢问,怕问了单位不高兴,就耐着性子等,可等来等去几个月过去了,还是不见任何“动静”,后来,她鼓起勇气去找了单位负责人,结果单位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追急了竟然说“你爱就干,不爱干就拉倒”。一怒之下小敏提出辞职,可单位扣压前面拖欠的工资。无奈,去年底,小敏来到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补缴保险。而今,通过仲裁,小敏已经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单位也为她补缴了社会保险。

    仲裁人员感言: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是劳动者讨要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此类纠纷占到总案件数的70%以上。拖欠工资和不缴保的企业多集中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此部分单位占到了65%以上,居第一位,而涉及国营、集体企业等较少,涉及外资企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还有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报酬争议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由过去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最低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提成款争议、待岗人员生活费争议等。此类纠纷中多以劳动者“胜诉”,单位“理亏”的居多。

    (二) 勇于维权工人取得双倍工资

    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不行了

    29岁的王某是芝罘区一家单位职工,去年9月中旬来上的班,但单位一直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今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知道新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用人单位自第二月开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依据新法,他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要求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后来干脆置之不理,还向他提出,如果非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将他辞退。没办法,今年3月,已做好被辞退准备的他到劳动仲裁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仲裁委经过审查,根据新法,支持了他的申诉要求。

    王某因为这次的维权行为,最终失去了这份工作,但他说:“这样做值得,给用人单位一个教训,员工并不是软弱好欺的。”他还希望其他求职人员,要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一味委曲求全,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促使用人单位“正规”起来,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就业工作环境。

    家住市区的季先生也是一位敢于维权的职工。3年前他就职于一家公司,但公司一直也不与他签合同,也不给缴保险,那时候,法律上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所以,单位不签合同他也没有办法。从今年1月份,得知新法实施,季先生就向单位提出签合同,但单位不仅不签,还声称“上哪儿告也没有用”。季先生偏不信邪,今年5月份,他把单位告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原本4个月的工资是3900元,这样以来单位就要支付7800元。近日,季先生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双倍工资。

    仲裁人员感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尽管实施时间不长,但许多人都了解了这部新法,并运用积极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这一“信号”无疑也在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用工,按规定与职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不然,职工“一告一个准儿”。另外,新法的实施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就是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满满1年,职工还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三)没有合同一样可认定工伤

    职工要注意不要贻误维权时机

    50岁的农民工王敏(女,化名),是芝罘区一家企业职工。去年8月,她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轧断了胳膊,住院治疗了几个月,期间单位一直没有给她相应的工伤赔偿,她去单位要说法,单位答复说她不是正式职工,没有工伤待遇。可她在单位工作了许多年,一直是单位的员工,怎么能说不是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去年12月,她来到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就要对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进行确认。还好,通过开庭调查,王敏拿出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她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了解到王女士家庭困难,便对她这起案件启动了便民仲裁程序,当日立案、当日审理,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当日进行调解,经过仲裁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10万多元。

    家住大海阳的李女士则是为丈夫病故后的抚恤金、丧葬费、报销医疗费等来到仲裁委的。李女士的丈夫生前是在市区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与他的丈夫签订劳动合同。她说,去年10月,她丈夫因身体不好,单位让他在家病休,期间,他从没提出过辞职。后因治疗无效,她丈夫于去年11月病故。病故后,单位说他是自动离职,拒绝支付抚恤金、丧葬费、报销医疗费等。此纠纷经仲裁委审查,针对单位提出的是职工自动离职这一说法,限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举证,但单位最终相关证据,同时介于单位没有按有关规定给职工做出离职处理决定,也没有为职工办理自由离职有关手续,因此,不支持单位的说法,裁决单位支付职工家属的相关请求。

    仲裁人员感言:职工出现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和抚恤金待遇。实践中有好多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否认受伤的劳动者是自己单位的职工,因此,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关重要。新法实施以前,许多单位用工不规范,企业与职工习惯于不签劳动合同,这就导致职工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作出工伤认定,从而导致劳动者到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一直是热点之一。在现实中,许多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还是对单位不签合同忍气吞声,尽管事后可以通过监察、仲裁渠道得到维护,但无形中增加了维权成本。另外,在好多劳动者或是为了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或是想自己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等,错过了仲裁时效,贻误了维权的最佳时机。

    新闻链接: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规定了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作出之后,只有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只能就程序违法问题申请上一级法院撤销裁决。

    “一裁终局”的案件适应下列劳动争议: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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