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单位的助理工程师。2008年2月,高先生经过面试被北京某公司录取,并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高先生先后经历了北京某公司的业务培训与体检。在体检时,发现高先生是乙肝“小三阳”病毒携带者,北京某公司得知后,拒绝与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王廷海律师解答:近年来,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重要内容列到第三章。该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同时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高先生有理由对北京某公司将录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赖。在北京某公司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拒绝录用高先生的情况下,其公司应该赔偿高先生自原单位离职至其再次就业前的信赖利益损失。此外,北京某公司以体检结果作为拒绝录用高先生的理由,无疑会导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及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可以判令其向高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