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财政厅会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出台新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今年9月1日起,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6项: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是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工本费以及变更登记费;三是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是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是人劳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培训结业证工本费;六是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七是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八是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