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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4-18  文章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作者:未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本人户口不在我区者。

  6、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9年4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者或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

  7、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8、本年度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人员(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免试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践青年、职教师资、民航和空军招收飞行员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部分外语类专业(非英语)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少年班等)均须按时在其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报名。未报名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不予录取。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我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部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1月5日至20日。有关网上报名的办法和规定等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报名过程中,由于本人校对、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签字确认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以及录取院校注册等的,责任自负。

  凡符合增加分数投档、降低分数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核认定后生效。

  考生报名时每人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报考艺术专业、体育专业的考生以及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另缴专业考试费)。

    各盟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所属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开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详细比对校验考生信息,认真核准考生信息。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贯彻高校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内容。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报名时进行,考核结果填入《考生预报名表》。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进行。

  五、核发《准考证》

  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履行完报名程序后,由旗县(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准考证》。

  为表明考生本人的诚信品质,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签字后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报考档案。

    六、报考类别、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类别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分12个报考类别:普通文科、普通理科、蒙授文科、蒙授理科、汉授艺术(文)、蒙授艺术(文)、汉授艺术(理)、蒙授艺术(理)、汉授体育(文)、蒙授体育(文)、汉授体育(理)、蒙授体育(理)。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1、普通文科、汉授艺术(文)、汉授体育(文)类别的考试科目:语文(朝鲜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普通理科、汉授艺术(理)、汉授体育(理)类别的考试科目:语文(朝鲜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报考以上类别要求加试蒙古语文(乙)的考生必须既考蒙古语文(乙)又考外语。蒙古语文(乙)和外语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此类考生若只考了蒙古语文(乙),未考外语,则蒙古语文(乙)成绩按50%计入总分;若只考了外语,未考蒙古语文(乙),则外语成绩按50%计入总分。其它各科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

  报考以上类别要求考试朝鲜语文的考生不考语文但必须加试民族汉考三级,民族汉考三级(按总分150分折算)和外语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此类考生若只考了民族汉考三级,未考外语,则民族汉考三级(按总分150分折算)成绩按50%计入总分;若只考了外语,未考民族汉考三级,则外语成绩按50%计入总分。其它各科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

  2、蒙授文科、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类别的考试科目:蒙古语文(甲)、文科数学、文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外语。蒙授理科、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类别的考试科目:蒙古语文(甲)、理科数学、理科综合、民族汉考三级、外语。

  报考以上类别的考生必须既考民族汉考三级又考外语,民族汉考三级(按总分150分折算)和外语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此类考生若只考了民族汉考三级,未考外语,则民族汉考三级(按总分150分折算)成绩按50%计入总分;若只考了外语,未考民族汉考三级,则外语成绩按50%计入总分。其它各科考试成绩均按100%计入总分。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三语”实验班考生考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蒙古语文(乙)、民族汉考三级五科,其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考试成绩各按100%记入总分,蒙古语文(乙)和民族汉考三级(按总分150分折算)考试成绩各按50%的比例折算为一科成绩计入总分。

  3、民族汉考三级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下发的相关文件实施。

  4、各科目计入总分的满分分数是: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各300分,其余科目均为150分(其中民族汉考三级是指按总分150分折算)。各科目累计总分为750分。其中,外语笔试部分卷面分数满分120分加权后按满分150分计入总分;外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单独采分,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

  (三)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考类别

    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分17个报考类别: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蒙牧医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采矿类、采矿类(煤炭企业)。

  (四)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1、考试科目: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英语(不进行听力测试,其中,蒙牧医类考生不考英语)和专业课综合。不同报考类别专业课综合考试内容不同。

  2、各科目计入总分的满分分数是: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授数学)各150分,英语为100分,专业课综合为350分。各科目累计总分为750分。

  3、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以职业高中开设的课程、教学计划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升学考试部分专业指导纲要》为依据全区统一命制试题。

  4、所有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技能考核。技能考核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加强职业技能考核的通知》(内教职成字〔2001〕1号)执行。

  (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1、报考汉授体育(文)、蒙授体育(文)、汉授体育(理)、蒙授体育(理)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专业考试。

  2、体育专业考试分身体素质测试和专项技术测试两部分。身体素质测试项目包括: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身体素质测试项目为必测项目;专项技术测试项目包括:田径[包括下列单项:200米、400米、1500米、110米栏(男)、100米栏(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男)、铅球、铁饼、标枪]、足球(男)、篮球、排球、体操、武术六个项目,考生可在以上专项技术测试项目中任选一项进行测试。

  3、体育专业考试成绩的满分为100分,其中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占80%,专项技术测试成绩占20%。

  4、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不计入文化课总分,与文化课总分一并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

  七、答卷文字及答卷要求

  凡报考蒙语授课专业的考生,民族汉考三级试卷必须用汉文答卷,外语可用蒙文答卷,也可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必须用蒙文答卷。要求考试朝鲜语文的考生,除朝鲜语文和民族汉考三级试卷外,其它各科发给汉文和朝鲜文翻译试卷,考生可任选一种文字答在同一种文字试卷上。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使用蒙古语学习外语的考生,其外语试卷中保留汉语部分并将汉语部分翻译成蒙文;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亦可用汉文答卷,答卷时只能使用一种文字答卷。

  各考试科目除日语、俄语外,均实行标准化分卷考试,每科试卷分为卷Ⅰ和卷Ⅱ。卷Ⅰ为选择题,卷Ⅱ为非选择题。考生必须按照标准化分卷考试的要求答卷。日语、俄语按试卷答题要求做答。

  八、外语口语测试与听力测试

  凡拟在报考志愿中填报高等学校要求外语口语测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外语口语测试语种为:英语口语测试、俄语口语测试。外语口语测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等第。外语口语测试成绩与外语成绩一并提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外语口语测试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语测试实施办法(暂行)》进行。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英、俄、日)听力测试。

  九、考试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时间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上午 9:00-11:30 下午 15:00-17:00
科目 语文 高职语文 高职蒙古语文 民族汉考三级 数学 高职数学 高职数学(蒙)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高职专业课综合 外语(含听力测试) 高职英语(不含听力测试) 蒙古语文甲 蒙古语文乙 朝鲜语文  

  所有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均持《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到报名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参加高考。

其中:

  (一)民族汉考三级的考试时间为6月7日上午9:00—11:00。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于5月5日至5月18日分别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内蒙古民族大学同时进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锡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盟的考生到内蒙古师范大学参加体育专业考试;赤峰市、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的考生到内蒙古民族大学参加体育专业考试。   

  (三)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体育类专业课综合考试时间为6月13日至14日,考试地点为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19号)。考生持《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于6月12日报到。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语测试从6月10日8:00开始至6月15日18:00以前完成,测试地点由旗县区招生办确定并通知考生本人。

  十、录取批次设置与招生计划编制形式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共分九个录取批次,依次是:

  1、本科提前A:学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不承认其他院校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211”院校和体育院校的体育类本科;军事、公安、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等提前录取院校或专业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

  2、本科提前B:学校自行组织及未组织专业考试均承认其它院校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本科,非“211”院校和非体育院校的体育类本科。

  3、本科第一批:“211”院校及生源好并经申请我区批准的一般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蒙授文理科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

  4、本科第一批B:本科一批招生院校的普通文理科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业本科。

  5、本科第二批:本科一批之外的其他一般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蒙授文理科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本科。

  6、本科第二批B:本科二批招生院校的普通文理科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民族班本科及定向就业本科。

  7、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等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本科。

  8、专科提前: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在本科三批后投档录取);军事、公安、海关等提前录取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专科(在本科一批前投档录取,只投本科二批最低控制线下、高职高专线上的考生;本科二批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若报有志愿,须有考生本人放弃本科院校投档的书面申请才予以投档;若投档后未被录取,仍可参加后续批次录取)。

  9、高职高专批:专科提前批次之外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普通文理科、蒙授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专科。

   (二)我区普通高校的招生计划按分录取批次、分非定向和定向就业、分科类、分院校、分专业形式编制。

  十一、填报志愿

  (一)填报志愿时间与办法

  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进行。

  为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高分考生落榜率和新生报到流失率,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填报志愿继续推行网上动态排名精确填报的办法,2009年填报志愿的方式、时间和办法等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文发布。

  (二)兼报志愿

  1、报考蒙授艺术的考生,可以兼报取得相应汉授艺术专业合格成绩的汉授艺术志愿;报考蒙授体育(文)、蒙授体育(理)的考生,达到汉授体育相应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时,可以兼报汉授体育志愿。

  2、报考蒙授艺术(文)、蒙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文科或普通文科志愿。

  3、报考蒙授艺术(理)、蒙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蒙授理科或普通理科志愿。

  4、报考蒙授文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

  5、报考蒙授理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6、报考汉授艺术(文)、汉授体育(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文科志愿。

  7、报考汉授艺术(理)、汉授体育(理)的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理科志愿。

  8、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报考非定向招生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定向就业招生志愿。

  9、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和中学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方可填报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民族班志愿。

  十二、评卷和成绩查询

  评阅答卷工作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有关高校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各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考生成绩在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考生的考试成绩查询办法详见《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采集方案》。考生知道高考成绩后,若对自己的某科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卷面分数。复查卷面分数的时间和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复查卷面分数规定(暂行)》办理。

    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

  十三、录取时间与形式

  录取工作于7月初至8月初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其中: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n)。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数据和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及时向有关高校邮寄录取名册。

  (二)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采用文化课单独考试办法招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考生的高校、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高校和免试招收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区内高校等均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以批件投档的方式提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于6月30日前审核确认拟录取数据和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及时向有关高校邮寄录取名册。

  (三)未在我区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名手续的人员,不予录取。

  十四、录取体制

  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五、投档规则

  (一)分录取批次、分科类、分院校投档规则。除明确规定可兼报的科类外,一律不得跨科类投档。

  (二)按适当高于院校招生计划比例投档规则。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三)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规则。各录取批次的每一次投档,都按照考生在各录取批次填报的志愿顺序,由计算机远程录取管理系统按指令搜索该志愿所有考生,然后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四)体现少数民族政策投档规则。在投档时,将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适当降分,适当配给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考生的电子档案。

  (五)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报考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经教育部批准可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高校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全部投档,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本校专业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其他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全部投招生院校。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全部投招生院校;报考其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区艺术类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招生院校按招生章程中确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我区规定的时间内择优录取,录取结果由招生院校负责解释,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其中,区内高校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必须符合《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的要求。

  (六)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体育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填报部分师范类体育专业的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考生文化、体育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我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其招生章程中确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投档,但同一招生计划科类的各专业均须执行相同的投档规则。

  (七)多名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投档规则。投档时,当遇到多名志愿相同、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时,不受院校投档比例限制,全部投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负责择优录取。

  (八)鉴于我区实行动态排名精确填报志愿的办法,我区不实行招生院校按分数级差接收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的投档规则。

  十六、政策性照顾项目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具有保送生资格: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包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

  6、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即曾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退役运动员。

  7、符合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具有免试生资格:

  1、在高中阶段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或以上标准,获得相应证书,在自治区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名次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名次前三名,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体字[2008]14号)认定后的考生,可申请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并经体育测试合格后择优录取,免试入学。

  2、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可推荐免试入学,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自治区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一年级在自治区中学生体协注册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单项前六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高考降分录取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教体字[2008]14号)认定后的考生。

  7、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

  9、参加技能考核获“优秀”等第的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的各类别(采矿类(煤炭企业)除外)考生。

  (四)烈士子女,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是否录取: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

  3、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子女。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七)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和中学用朝鲜语授课的朝鲜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班,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九)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与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分累计,累计政策性照顾分不得超过3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考生,如有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的条件不可累计政策性照顾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性照顾分,最高的一项政策性照顾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所有享受政策性照顾分数的考生报考体育类、艺术类时文化课累计照顾分数不得超过10分。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十一)保送生、免试生及其他单独招生的录取名单和享受政策性照顾分的考生,均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和考生所在学校在本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降分分值或保送免试资格。

  十七、录取工作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将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内容写进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高等学校应按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二)鉴于我区实行动态排名精确填报志愿的办法,经请示教育部同意,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院校在本科一、二、三批及高职高专批录取新生一般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当某些院校在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经网上填报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将适当降分投档;本科一批经网上填报志愿及降分投档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其剩余计划转入本科二批。

  (四)各有关院校在网报志愿期间,要经常浏览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网报志愿专栏上发布的翔实的本院校志愿填报情况统计,以便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本校的招生计划和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五)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动与之沟通后,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六)高等学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区招生。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录取定向就业考生,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院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按有关政策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九)本科院校完成录取后不再补录。高职高专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可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择优补录。高职高专补录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网上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时间为9月25日。有关高职高专补录的具体规定按届时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十)严禁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进行欺诈招生;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考生;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招生欺诈行为,严防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

  (十一)录取新生坚决反对和抵制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十二)继续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少数高等学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或未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各类学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十八、录取手续与录取信息查询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按《准考证》上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其他相关录取信息。

  十九、新生入学报到及对不报到新生的处理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十、新生入学费用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录取后的赴校费用、入学学费等,由考生本人自理。普通高等学校对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二十一、新生户口迁移

  区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按内政办发〔200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执行。

  我区考入区外高等学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考生纸介质档案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提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档案。

    (一)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领取本人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后交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档案袋;

  2、《考生报名登记表》;

  3、《考生预报名表》

  4、《体格检查表》;

  5、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

  7、《体育考试成绩登记表》(针对体育类考生);

  8、《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登记表》(针对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

  9、《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10、《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技能考核表》(针对参加高职招生单独考试的考生)。

  其中,除第7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属考生报考档案的范畴,由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负责管理。

  二十三、新生入学复查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特别要与已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有关信息(尤其是照片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冒名顶替,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各高校要将经查实的违规取得录取资格需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考生的相关信息通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将其纸介质档案退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十四、其他

  (一)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保送生、免试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等,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五)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我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附: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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