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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暂行办法确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5-05-05  文章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作者:未知

  近日,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分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办法,原《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优惠照顾信息验证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0〕13号)、《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借考有关优惠照顾问题的通知》(冀招委普〔2008〕8号)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废止。

  《通知》规定:

  一、新的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从2016年高考报名起开始执行

  (一)国家加分项目的审核

  1.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⑴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⑵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①审核材料

  归侨: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②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⑸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2.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地方加分项目的审核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1.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⑴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⑵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⑶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2.审查程序

  审核中实行双人审核制,按照标准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加强在村(街)公示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4月30日前,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二、国家取消加分项目过渡期间的管理办法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考生,加分资格暂时予以保留,2018年起全部取消。过渡期间,这部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要求为: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的考生,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核。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在报考当年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项资格认定。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一致。

  考生于5月5日至6日向县级教育考试机构申报,市、县两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要求完成核对、公示等工作后,于6月9日前将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2015年过渡的加分项目审核办法

  鉴于2015年高考报名已结束和有关法律程序正在履行中,2015年采用下列过渡办法:

  (一)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未在户籍地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于5月5日至6日到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审核无误后可在2015年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或证书原件到户籍地各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按时将合格名单转交省教育考试院。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侨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备高考优惠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中,因此,2015年继续执行,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规定,只适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在河北省内招生。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进行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证。具体提供审核材料及要求如下: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3.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4.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5.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级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三)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5月5日至6日,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考生享受的优惠加分类别和加分分值将如实记入《河北省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2015年起,此表将作为高考加分优惠材料,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

  《通知》还明确了公示工作要求: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建立健全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中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做好公示工作。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在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有效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后,将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通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追责也做出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健全和强化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不具备优惠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假证明、证件及有关材料,或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省考试院特别提醒考生注意: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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