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独立学院规范管理,平稳、有序地做好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的有关工作,引导独立学院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现状和独立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编报《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工作方案》是一项时间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环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做好《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的领导,把规范管理独立学院,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摸清本地区独立学院的总体情况,逐校分析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每所独立学院具体的工作意见和进度。确保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和谐与稳定。
三、《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独立学院专业设置及布局等基本情况,对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的总体考虑,拟出台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区分以下不同情况,逐校、分类明确工作意见和《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的进度。
1.各项要求均达标,拟报请教育部考察验收的。
2.待理顺体制机制,充实办学条件后再报请教育部考察验收的。
3.拟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或民办其他层次学校的。
4.拟终止、合并或并入公办普通高校、民办学校的。
5.在既不扩大本地区现有独立学院数量、又符合本地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拟新设的。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9年3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我部,我部逐省(区、市)交换意见后予以核准。全国省级《工作方案》未经我部全部核准前,我部不受理新设独立学院的申请,同时,为保证《工作方案》切实落到实处,本通知下发前已报我部的申请材料一律作废。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