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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成大学生实习中受伤害 相关保护法规空白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8-20文章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孙继斌 苏金凤 张铭

   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
  王向前认为教育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该联合出台一个保护实习生各项权益的规章,为实习所涉三方提供一个法律依据。而这个立法要遵循三个原则,即利益平衡原则、倾斜保护原则以及社会化保护原则

  近几年,我国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每年都有500多万人,如果加上大中专学生数字更为可观。实习是莘莘学子完成学业、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阶段。但实习期间劳动的风险特别是理工科学生进行生化化验、车间操作的风险,使得实习生遭受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有调查显示: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成为一个难点。

  实习期间的悲剧

  今年24岁的张营是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2002年,他考入陕西中医学院药学系。2006年毕业实习时,他未随学校统一安排,而是自行联系到洛阳梓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生公司)实习。学校事后同意并收到了梓生公司给学校出具的回复函。后在张营的要求下,梓生公司介绍他到禹州市本草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公司)实习。

  转实习的情况,张营没有告知学校。他本以为找到了合意的实习地点,可以开始一个有意义的假期,但事与愿违,一次事故改变了他预想的生活。2006年3月23日16时26分,由于禹州公司车间工作人员草药品提纯过程中,违章超温超压操作引起爆炸,张营严重烧伤。得知情况后,学校方面积极协助救治,并为张营组织了募捐。

  同年3月到11月,张营两次住院共计97天,共花去治疗费用约12.6万元,禹州公司为其支付了10万余元,并预付了生活费5000元,其他由张营自理。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使治疗得到保障,病情也趋于稳定,但对于将来的担忧和后续治疗可能带来的问题,使他忧心不已。

  怎么办?他想到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007年3月31日司法鉴定得出结论:张营伤残程度为三级,后期治疗费需要16万元。于是,张营一纸诉状把梓生公司、禹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近4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学校也被追加为第三人。

  最终,法院认定禹州公司是侵权行为人,梓生公司和学校没有责任,判决禹州公司赔偿张营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近3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各方均未上诉。

  实习管理的制度化缺失

  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而其中大部分为工科理科学生。实习过程中,常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问题,就面临着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而即使得到赔付也往往是基本的人身赔偿,以后的生活也无法稳定。除了工伤这些严重事故外,拖欠、克扣工资,任意延长工时屡见不鲜,而在实习中被当成廉价劳动力的情况也很普遍。

  在智联招聘与东方时报展开的针对暑假实习状况的调查显示,九成学生认为实习重要,六成学生参与了实习,而大部分人对效果不满。记者在对一些高校的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高校都能积极进行实习向导工作,提供介绍实习岗位,设置实习教师,安排管理实习工作,但绝少有学校与学生签订协议,阐明相关方责任关系,有的高校甚至根本没有协议,直接通知学生到某某单位就开始实习,学校与学生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而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方面,学校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重视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普遍存在着责任分配不清的问题。企业与学生的关系上,学生缺少签订实习协议的意识,而大多数企业也不会主动与学生签订协议。

  三方面均缺乏规范化的制度设计。

  记者从武汉的一所高校了解到,该校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虽然很重视,但对此却没有统一性的条文规定,实习生安全问题一般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但院系面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具体的办法,虽然各院系会向实习生反复进行口头上的嘱咐,强调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但他们也坦言:“出了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重视实习生的工作,他们安排在外地实习的学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实习指导老师,就此我们采访了其中一位在北京带队的刘老师。刘老师介绍说,和大多数其他学校一样,他们没有对实习做具体的制度化规定,也没有和学生的书面化协议,因为都缺乏这样做的动因。学校与企业也不会有协议。但学校很重视安全工作,这表现在很多细节上,比如我们强制要求学生加人身保险,对安全问题有很多的教育。

  实习劳动保护的法律空白

  审理张营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审理最大的难点,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记者据此查阅了即往的类似案例,几乎所有案件都因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模糊而以侵权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致使实习生的权益受到威胁。两起案件存在相同问题。很多基层法官和实习学生乃至学校都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以填补实习生劳动保护的盲区。

标签: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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